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函〔200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的部分。治污工程的基金使用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分年度任务定额上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南水北调治污工程(以下简称治污工程),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国函〔2002〕117号)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治污工程项目。
治污工程包括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综合整治工程、截污导流工程、入海口滩涂湿地生态处理工程、部分企业结构调整项目和提高标准点源治理项目。
第五条 基金安排原则为:“省安排基金补助与已下达的中央投资”合计为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 各类治污工程的基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为:该项目平均总投资的50%。即单个项目平均总投资(全部项目的厂区总投资除以全部项目的建设规模)乘单个项目的建设规模加单个项目的主干管投资。对规划内的续建、扩建项目,2008年前完成前期工作的,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