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九江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生活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第六章 奖励方面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升级奖励
(一)在九江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二)在九江投资的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二十九条 引资奖励
凡为九江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公务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除贷款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三)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在企业取得效益后,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