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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投资人(自然人)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逐年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总额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章 园区方面

  第二十条 根据园区优势,合理进行产业布局,鼓励跨县(区)引进项目进园区,园区税收由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实现的税收由财政根据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协商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即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同时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园区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容积率最低达到0.5,建筑密度不低于30%,严格控制绿化用地。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调度、协调制度。各园区对投资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其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月调度一次,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推行园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园区管委会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于园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费,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章 用工方面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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