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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十六条 (一)园区内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0%给纳税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或月平均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更高比例奖励;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分别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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