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八条 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九条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在九江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低于10%。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