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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0日)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已经2007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九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来九江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 用地方面

  第三条 凡在九江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四条 入园企业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首付4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等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
  第五条 (一)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确保符合投资强度的需要;
  (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建设按规划要求设定的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场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第六条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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