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十)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以上;
2、符合当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各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结合实际制定。
(十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确定,并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6191元。各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出售(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十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用“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五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推荐、街道受理初审、区政府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
四道把关:社区把好评议推荐关、街道把好初审关、区政府把好复审关、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
申请人凭实际居住地社区的推荐证明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负责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区政府组织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