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选择用地条件较好、交通便捷的地段,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二室一厅和二室二厅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心城区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6平方米,可适当安排一部分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户型。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1、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直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划拨土地,按规定减免规费,限容积率、限户型、限价格,公开招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鼓励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按规定减免规费,其开发项目可减免一定比例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并再核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对应比例。
4、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量合建开发建设模式,在土地挂牌出让时,设定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明确该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七)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标准来计算,中心城区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的50%。2007年度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1200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消费品价格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并于当年元月份向社会公布。
各地应按省政府总体要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