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
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商品住房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于上年度11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控制在14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比例的要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8万平方米(面积以年度商品住房上市总量20%核定)。严格控制企业集资建房,少数企业确需集资建房也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其中80%用于解决该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用于社会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