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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其出让金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其出让金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九府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其出让金管理的暂行意见》已经2006年12月29日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及其出让金管理的暂行意见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转让、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其出让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该宗地如需改变用途,应报经批准后依法予以处置。
  三、对利用机关办公、公益事业等用地上的原有建筑物现状已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国土、国资监管部门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时土地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补缴调整土地用途后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也可按年度缴纳改变用途的土地年租金。
  四、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申请改为经营性用途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储,重新规划,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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