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财政、宣传、农工部、发改委、监察、人事、农业、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规范操作,强化资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省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市、县(市、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市、县(市、区)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级财政将定期检查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将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