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推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行动,搞好安置就业
(十七)健全和完善就业困难群体政府托底机制。继续实行政府购买岗位做法,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发展社区就业和社会服务业。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企业后勤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
(十八)实行对就业困难群体用工倾斜政策。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用工条件和用工标准,对非技术性岗位,招工条件应突出求职者的爱岗敬业和诚实肯干的工作精神,不得设置性别和年龄等方面的歧视条件,通过社会各界和求职者自己努力,使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状况有明显的改变。
(十九)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发放“零就业家庭”咨询投诉卡,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零就业家庭”成员可通过“12333”劳动保障电话进行投诉。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落实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100%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不再列入就业援助对象。
六、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扶持政策,坚持激励就业
(二十)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退役士兵,将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扩大到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二十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各类小企业,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规定兑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自主创业。
(二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大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服务、小型加工等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二十三)激发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增强他们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统筹城乡就业,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继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享有城市职工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