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宣传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实施细则
2.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