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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 按照《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严谨的评定,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2006年底前,市政府将公布全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县、市、区要于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存。 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逐项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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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开展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加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动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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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评审、监督制度。

  (二)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保证工作开展和项目保护所需经费。通过宣传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并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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