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0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泰安”、“平安泰安”、“和谐泰安”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面临着实物和资料的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有效保护和继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今年上半年,进行普查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普查,力争于2007年底完成。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8年上半年,进行普查总结,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纳入正常管理。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