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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四大扬水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二、几点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水价政策。各水利部门和各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不得随意加价。

  2、加强水价政策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水价政策向农民用水户和协会讲解清楚,把调价的必要性和水价标准向广大农户解释清楚,争取用水户的理解支持,确保水价政策顺利实施。

  3、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水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促进扬水工程良性运行,各水管单位要积极探索,挖掘内部潜力,严格控制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增长,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在扬黄灌区继续实行“水票制”,按方收费,逐步计量到斗,建立“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多方监督”的监督制约机制。

  4、结合实际,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学习自流灌区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农民意愿,在各扬水灌区建立推广适合自己特点、管理科学和运转规范的农民用水者协会。

  5、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渠系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水管单位要将水价调整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集中各种资金,一渠一渠循序渐进的对支斗渠配套改造,加快量水设施的改造和配置,为实现计量到斗口和推行终端水价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杜绝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同时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研究,结合当地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

  6、引导调整种植结构,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提高农业对水价的承载能力。指导农民在贫水地区少种高耗水作物,多种节水且经济价值高的作物或林木,促进种植业结构的调整。

  三、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反馈。

  附件:宁夏四大扬水工程供水价格表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宁夏四大扬水工程供水价格表

                                 单位:分/立方米

┌─────┬─────────────────┬─────┬───────────┐
│ 工程名称 │      农业用水价格      │在四大扬水│ 工矿企业、城镇用水 │
│     │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 │工程上引水│     价格     │
│     ├─────┬─────┬─────┤  的  ├─────┬─────┤
│     │ 现行价格 │调整后定额│超定额用水│ 人畜饮水 │ 定额内 │超定额用水│
│     │     │ 内水价 │  加价  │  价格  │  水价  │  加价  │
│     │     │     │  标准  │     │     │  标准  │
├─────┼─────┼─────┼─────┼─────┼─────┼─────┤
│固海扬水工│  9.2  │  11.7  │  5.0  │  11.7  │  25.0  │  10.0  │
│  程  │     │     │     │     │     │     │
├─────┼─────┼─────┼─────┼─────┼─────┼─────┤
│ 盐环定 │  11.2  │  13.7  │  5.0  │  13.7  │  40.0  │  10.0  │
│ 扬水工程 │     │     │     │     │     │     │
├─────┼─────┼─────┼─────┼─────┼─────┼─────┤
│ 红寺堡 │  9.0  │  11.5  │  5.0  │  11.5  │  25.0  │  10.0  │
│ 扬水工程 │     │     │     │     │     │     │
├─────┼─────┼─────┼─────┼─────┼─────┼─────┤
│固海扩灌扬│  9.2  │  11.7  │  5.0  │  11.7  │  40.0  │  10.0  │
│ 水工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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