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四大扬水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109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有利于扬水灌区的生存和发展,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良性运行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中部干旱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
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扬黄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扬黄灌区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四大扬水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
1、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用水价格
为补偿运行费用不足,适度调整扬水工程水价,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各扬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普调2.5分。具体调整标准为:
(1) 固海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9.2分调至11.7分;
(2) 盐环定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2分调至13.7分;
(3) 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9.0分调至11.5分;
(4) 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9.2分调至11.7分。
2、工矿企业、城镇用水价格
扬水灌区工矿企业及城镇定额内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按照现行供水成本一定比例定价。具体标准为:
(1)固海扬水工程:每立方米25.0分;
(2)盐环定扬水工程:每立方米40.0分;
(3)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25.0分;
(4)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40.0分。
3、人畜饮用水价格
从四大扬水工程上引用的人畜饮水工程按照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4、超定额用水价格
对四大扬水灌区实行定额配水管理、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为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遏制浪费,凡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加价收费。即在调整后的水价基数上,农业用水每立方米加价5分,工矿企业和城镇用水每立方米加价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