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