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7年3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4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上款所列主体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促进及管理。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以及以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民办教育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信誉。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

  (二)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应的启动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和相应的人员及教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