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提出请求。
(7)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4.3 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省卫生厅及时组织专业医疗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