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工具体负责。机构改革中改组的部门(单位)由原领导班子负责,撤并组建的部门(单位)由新组建的领导班子负责。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抓紧制定人员分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妥善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不得随意开口子。
(三)职能调整和撤并的部门(单位)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参加新单位人员定岗工作,未定岗人员由新单位实施分流。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的组织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积极、稳妥、有序地完成本单位的人员分流任务。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加强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加以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组织决定留岗的人员也要加强思想教育,要求他们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擅自离岗的,经教育无效,要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按分流政策照顾。
(四)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仅适用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机关在职在编县级以下工作人员;未纳入本次机构改革范围的其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前述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以上相关分流政策执行。
(五)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报批工作。其中提前退休需要提高工资待遇标准的,按现行工资报批程序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六)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各县、区(不含街道、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表》 (略)
2、《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略)
3、《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辞职审批表》(略)
4、《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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