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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级别工资,提前的年限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限计算。其中提前满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级别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级别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级别工资(但不超过本职务对应级别最高档)。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例可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顶岗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参照上述标准提高岗位工资。
  为解决部分长期在机关工作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提前退休后职位待遇偏低的问题,以上人员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任同级职务满4年且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以下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正科级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2)副科级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3)科办员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可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提前的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职务的级别工资档次。以上待遇仅享受工资待遇,不涉及个人职级问题。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发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生活待遇。如遇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时,其上调的退休工资部分不冲销。
  (三)离岗退养及改任
  凡男性年满57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 女性年满52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男性年满57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7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原则上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岗同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
  男性为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为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公务员,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占用原单位核定的非领导职务数。
  (四)辞职
  鼓励机关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3年工资(其标准按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当月市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同上)的辞职补助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经批准方可辞职。

  三、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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