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2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参照2002年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现对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政府效能建设,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需要出发,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有利于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分流工作的原则:
一是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总额基础上进行。
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在确保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到严格政策,有情操作。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及政策措施
(一)退休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机关工勤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市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可办理病退手续。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7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
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也可参照以上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