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构变动单位在上述期间向干部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贴情况,预算内、外资金调度情况,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清理情况,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情况。
资产财务移交前,机构变动单位应将专题报告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国资、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程序
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撤销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该单位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按移交清册交接收单位,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监交。不移交接收单位的资产,由该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小组向同级国资部门直接办理移交手续。
(二)合并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合并各方编制清理移交清册,并入单位按清理移交清册逐项清点接收,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监交。
(三)机构变动单位资产财务移交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到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直被撤并单位的汽车和在市政务综合楼内的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政务综合楼之外的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党政机关搬迁中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组,财政、国资部门监交。移交的办公用房、汽车由市政府根据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能、编制情况重新调配。
四、机构变动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已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连同其他档案一并移交。会计档案仍在财务部门保管的(包括以前年度及当年)要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如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已满需销毁的,暂不销毁,全部移交给接收单位,待机构改革工作结束一年后,再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销毁。
资产、财务移交结束后,将移交表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据此办理机构变动单位的人员调动手续。
五、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财政、国资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