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2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把好资产评估关,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
  (五)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