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未售房屋抵押的,需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查询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情况。市、区县建委、房管局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后,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指未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未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证明的同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将拟抵押房屋进行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网上解除限制和抵押确认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抵押房屋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抵押情况并附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八、抵押期间,抵押房屋出售的,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分别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要求单独办理按揭贷款的,按购房人的要求办理),但每售出3000平方米,抵押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已售出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该种抵押变更登记不改变原抵押登记的顺位。
九、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到现场核实,其抵押部位必须是实际完工部分。
十、房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抓紧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得再按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一、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在建工程转现房抵押登记。然后再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有关司法查封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