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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遗留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对于符合458号文件条件但尚未通过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议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等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市危保办、市绿隔总指挥部的意见函复印件。
  对于按照458号文件已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项目核准备案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均已过期项目,提供联席会后取得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或核准备案手续、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复印件。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已办理征地手续的,提供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4、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三、土地方同意开发的证明材料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供申报期间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国有企业搬迁的,提供申报期间取得的国有企业及具有国有资产处置权利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资料
  1、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开发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五、项目工作方案
  包括遗留项目的基本情况、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内容、开发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
  2、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
  3、地上物现状调查分析。包括房屋现状、基础设施、树木、古树、文物等调查统计。
  4、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二)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内容
  截止申报日之前,原建设单位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完成的工作内容描述及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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