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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本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政府统筹规划,制定关停方案,企业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2.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研究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相关问题。
  3.分步实施。热电机组按照“先建后关”、“先改后关”方式,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4.安全环保。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满足供热需求,增强供电能力。通过改扩建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替代小火电机组,做到“增产减污”。
  (五)工作目标。全面加强火电机组的考核和管理,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提升。到“十一五”末期,按照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北京市小火电机组关停责任书》,完成60.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再关停60至80万千瓦火电机组,基本完成小火电机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本市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市国资、规划、市政、建设、劳动保障、环保、财政、国土、水务、税务等部门及电力监管、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确保完成关停任务,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电力、热力安全供应,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安置。关停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优先录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
  (八)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债务原则上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人或债务人负责偿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力企业和关停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和改制。
  (九)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5〕6号),配合企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征地问题,须经市政府统一安排,可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十)为帮助企业解决关停后职工安置等问题,对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可将不超过三年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高效环保的大机组代发,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原则上在本市转让,优先在关停企业集团内部转让;电费按小机组电价结算;在发电量指标转让过程中,引起的网络损失增加,由相应发电企业承担。发电量指标转让由相关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协商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一)电力、热力企业要做好关停机组的接续工作,周密制定关停前后的供应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电网、热网需要进行改扩建的要提前实施。要继续加大电网、热网建设与改造力度,扩大输配能力,切实保障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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