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以下查询方式:
(一)互联网查询。是指通过信用浙江网及省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查询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需通过CA电子身份认证。
(二)局域网查询。是指通过政务网络、专线接入等方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通过局域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必须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并交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备案。
(三)书面查询。是指到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及指定的受理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查询主体需填写查询申请表格,并递交营业执照(国家机关需提供介绍信等公函)、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备审。
(四)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的其它查询方式。
查询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方式进行查询。
第七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
(一)《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
七条所列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可以查询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查询属地企业信用信息;
(三)《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
七条所列的市、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查询属地企业信用信息;
(四)《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第
七条所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因某具体行政管理需要,查询异地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