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7〕224号)
各市、县发改委(局)、信用办,省级有关厅局,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活动,根据《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4号),现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行为,根据《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依法归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在市场监管中获得的企业信用记录,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征信数据库。查询主体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负责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查询主体是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分成以下几类:
(一)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
(二)上海、江苏等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
(三)司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
(四)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五)金融机构;
(六)信用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