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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节能灯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节能灯的通知
(青发改环资〔2007〕30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照明品质、改善照明环境,有效节约能源,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决定要求,今年在全省推广使用500万只节能灯,其中我市要完成47万只节能灯的推广。为切实做好节能灯推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认识误区。各新闻媒体要对推广使用节能灯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增加公众照明节电知识,增强对节能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认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消除在技术上、经济上等方面的认识误区,增强使用节能灯的信心和自觉性。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在家庭中使用节能灯。
  二、五市及城阳、崂山、黄岛三区人民政府年底前各完成4万只节能灯推广使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人民政府年底前共完成15万只节能灯推广使用。
  三、党政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类单位要率先更换节能灯,各大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学校、医院、大型工厂企业等照明比较集中的单位有条件的年底前要全部换用节能灯具。到2010年全市禁用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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