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 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四)“代拟稿”必须规范使用“发文拟稿纸”,完整填写“拟稿单位”、“拟稿人”、“联系电话”栏目,在“标题与正文”栏打印代拟公文标题,在“部门核稿”栏,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一)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通过便函、《参阅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
(二)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如单项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意见及专项业务活动等,一律以部门、单位的名义发文,或由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坚决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不良作风。今后,凡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如没有具体政策性的贯彻措施,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发文。
(四)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须按程序报送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在正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下发。
(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编发的各类信息、简报,全部按规定由网络传递,对部门、单位报送的各类纸质“呈阅件”、“参阅件”、“简报”、“内部报纸”等,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受理。新成立单位需编发信息或简报的,需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并取得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中心网上传送密匙后,通过网络发送。
四、提高文稿审核质量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单位代拟草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
(二)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会商、会签;协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特别是对涉及人事、机构、经费及部门、单位职责划分的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会签。涉及人事、机构及表彰事项的,由人事部门会签;涉及经费、预算的,由财政部门会签,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部门、单位权责界定划分的,由人事部门及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会签。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文稿时,要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