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及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等,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严格按行文规则把关。
(三)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径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一律不得将公文(包括“代拟稿”)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坚决避免公文倒流现象。对倒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因公文倒流而影响工作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
(四)不签批违反程序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认真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附公文办理单送领导阅批。对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作处理。
二、严格规范公文格式
(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不应提报市政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