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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听证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听证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5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听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行政听证的原则

  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外,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

  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告知对象、告知时间、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充分告知当事人,确保其有效行使抗辩权,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案卷排他性原则。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为当事人所知悉并经其辩论;如果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提供当事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

  二、全面把握行政听证的要求

  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自愿报名、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 征集和确定听证代表。听证组织部门要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及的区域和影响的层面,确定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应选取的听证代表名额,确保代表结构合理;对所选代表要有专业资格或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主管部门要逐渐联系一批对相关业务有专业特长的专家,以提高听证代表的整体素质。

  保证听证代表地位平等。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对各方面代表要平等对待,要让各方面代表都能充分表达意见,不得有歧视言行。在辩论时,主持人应适当引导和协调,促使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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