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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泰安市“十一五”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 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负责对全市公务员培训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估、工作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二)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针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培训制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将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如实记入培训证书和个人档案,建立公务员培训管理数据库,使公务员培训情况有据可查。建立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应在每年的年底,将当年开展公务员培训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强化对公务员培训的质量评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4号)要求,对公务员培训机构所办各公务员培训班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

  (三)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公务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完不成公务员调训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时要降低“优秀”等次的比例;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对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

  (四)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党校、公务员培训中心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创新培训渠道,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项目,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整体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市内外公务员培训基地之间的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国(境)外培训渠道,立足于国际化、现代化,充分利用国外培训资源,建立为我所用的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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