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461万平方米,2007年新开工建设120万平方米。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并明确项目区域布局和具体实施意见,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并对现有储备项目实行计划招标。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探索和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是稳定住房价格的有效手段,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模式,研究制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限价商品住房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进行,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80%”和“开发建设、管理成本加8%-10%的利润”两种测算方法加权平均综合确定。限价商品住房要建立以政府供地为主导,合理利用遗留问题土地、充分挖潜存量土地为补充的供地方式,其年度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当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十一五”期间,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量为632万平方米。
(二)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严禁新征建设用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要与住房货币化政策相结合,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的多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要根据农民工的住房需要,向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与改善其他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通过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机构,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在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开发企业、村民对除村民自住外的安置住房,相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其他务工人员出租的居住场所,用以增加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或缓解农民工的居住困难问题。市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建委、劳动保障等部门,在2007年年底前研究制订建筑工地农民工临时住所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