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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4.3 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演习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习。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省会应急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各专项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编制修订,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定,并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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