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会应急委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政府提出请求。
(7)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0)办理市政府和省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2 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应急委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