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情况紧急时,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标准: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当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预案启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省会应急委决定。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4.1.2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