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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5)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市政、交通、农业、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6)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消防、卫生、商务、市政、劳动保障、信访、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7)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消防、经委、劳动保障、信访、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8)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市政、水利、农业、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保障、民政、质监、市政、气象、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0)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市政、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1)建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建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质监、市政、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2)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市政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质监、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3)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国土、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4)急性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5)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宣传、公安、卫生、水利、市政、交通、劳动保障、民政、农业、林业、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6)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利、宣传、工会、公安、卫生、交通、铁路、信访、劳动保障、民政、通信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会应急委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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