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发〔2005〕11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