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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6.2 稳定达标排放形成的污染减排方案
  (1)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在确保其稳定达标的基础上有效进行削减。保证2010年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
  (2)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量必须以基准年(2005年)统计排污总量对应的达标率为基础,不能片面降低2005年达标率从而变相虚增排放量。
  (3)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较高的地区,应重点提高其稳定达标率;对于保持稳定达标率的企业,按计划要求进一步控制减排总量。要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严格杜绝偷排等违法行为。
  (4)要求各地稳定达标排放量不得超过本地污染物减排总量的2%。

7 综合辅助方案

  7.1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向农村转移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加快实现养殖粪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积极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
  开展矿山开采整顿工作,严惩无序违法开采。
  7.2 我市还需增加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针对我市辖区的实际情况,如电力、化工、医药、水泥等重耗能、重污染企业行业企业较多等特点,除国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之外,还需控制氨氮、粉尘等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并进行有效削减。为此,我市要采取以下措施:
  “十一五”期间,造纸行业新建项目年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严禁新上化学制浆项目,支持已投产的木浆造纸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调整造纸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治污水平;
  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水泥立窑生产线,鼓励上日产量达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医药企业(原料或以原料为主制药、中药制药),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医药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7.3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培育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我市2007年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8家。从2008年起,全市电力、煤炭、化工、冶金、建材、耐材、造纸、印染、酿造等行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扶持培育20家高标准、规模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同时,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以上行业中,分期分批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到2010年,在高耗能行业,创建7个以上省级节水型企业。
  培育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业园区应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进入区内的企业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领域,也分期分批选择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7.4 对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的监管措施
  从2007年开始,我市将实行环境监管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制度,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 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我市将实行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项目历年削减的总量中取得,做到以新代老、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新、改、扩建电力项目必须通过现役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施区域削减等措施等量替换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郑州市环保局已制定了环保执法检查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工业走廊、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

8 可达性分析

  8.1 部门职责分解和组织领导
  污染物减排将成为今后我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市政府已把减排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产业结构方面减排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资委、规划局、统计局、农业局及煤炭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承担;工程治理减排措施由市市政局、水利局、环保局联合承担;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由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联合承担。
  8.2 投资需求及落实情况
  完善环保投入机制,鼓励污染物减排。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用于污染治理、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能力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补助等。要逐步增加环保投入,环境保护投入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使环保投入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2%以上。
  2007年我市的环保投资需求为:预算市本级监测、监察、信息网络、统计等能力建设共需资金2252万元。目前市环保局已向国家、省申请专项资金支持991万元,还需市政府解决配套资金1261万元,其中用于市本级871万元,用于各县(市)能力建设390万元。另外,市政府要将全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8.3 政策措施
  8.3.1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监测监控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增加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好各种监测、监控装备,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开展空气质量日报,水质周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总量发展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提高应对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8.3.2 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工业聚集区都要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进行有序开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停止信贷或者依法取缔。
  “十一五”期间,按计划拆除市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和粉尘总量,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同时,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技术(洁净煤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加强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
  8.3.3 完善环保投入机制,促进减排
  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用于污染治理、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能力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补助。
  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进一步开放环保市场。
  8.3.4 加强环保宣传,严格环保执法
  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开辟专栏对环保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建立健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
  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作用,大力推进12369环保热线建设,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8.3.5 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建立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每年签订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将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形成层次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障体系。
  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年初对上一年度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完成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全年工作环保“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并暂停审批所在县(市)、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把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作为任期内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8.3.6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我市已成立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下设三个工作组:污染减排工作组、环境综合整治组、清洁生产推进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展,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8.4 可达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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