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动的调解、和解制度,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案结事息。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
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从今年起,我市将在部分县区和政府部门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领导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确保执行正确有效。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队伍建设,促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县、区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通过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基层复议机构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完善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到在60日内将纠正或完善情况报告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受理复议申请、履行复议决定、备案复议文书和重大复议事项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