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等职责,并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介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发现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定期对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限制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等违法承诺,以及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及其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实施期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