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选范围是: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省以上驻泰单位、城市社区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中评选。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七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选条件是: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的条件: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的条件: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市重大节能成果的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市节能先进单位的条件: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市节能先进企业的条件: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市优秀节能成果的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