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统计等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