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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包括:
  (一)土地经营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所得的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服务业、劳务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租赁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受赠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主要是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和农村“三老”人员补助等一般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认真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要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农村低保人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了对各地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南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资金全部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州、市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70%,本级财政负担30%。除南疆三地州外,各地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加快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按时发放的办法。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提出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自治区财政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对地方应承担资金不落实的地区,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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