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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7〕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区农牧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通过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我区农牧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二、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牧区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全面启动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少于700元。对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即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与保障标准差多少补多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常年居住在我区农牧区并有本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牧区居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学习的在校生除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参加零散朝觐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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