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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部门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审计、税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四)符合《汕头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符合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专项引导资金。
  第八条 市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申报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直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及各区县项目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
  (三)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报市审委会批准。
  (四)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经市审委会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市财政部门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第九条 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引导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十条 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及各区县项目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送市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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