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8日十二届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称市引导资金),是指省政府从2007年起连续四年每年安排我市5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三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发展战略性产业和奖励企业上市,主要是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研究、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和奖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发展装备制造业,主要是扶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做强做大;
(三)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前款规定各专项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于当年度未使用的专项引导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称市审委会),负责审定市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市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发展战略性产业和奖励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经贸部门是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